關于印發《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教職工請銷假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教職工請銷假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單位:
為保證學校正常的工作秩序,進一步加強人員管理和勞動紀律,保障我校教職工依法休假的權利,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教職工請銷假暫行規定》。經廣泛征求意見,學校研究通過,現予以下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1.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教職工請銷假審批表
2.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探親假審批表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2015年12月2日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教職工請銷假暫行規定
教職工請銷假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為保證學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人員管理和勞動紀律,保障我校教職工依法休假的權利,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紀律是學校正常教學、科研活動和管理工作秩序的重要保障,凡學校教職工均須自覺遵守。
第三條 各單位有責任對本單位教職工進行勞動紀律教育,對出勤情況進行檢查與記錄、對違反本規定的現象進行批評教育,并積極配合人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對勞動紀律執行情況進行核查。
第四條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學校請銷假制度,不得侵害教職工合法權益,不得自行放寬條件批假,對離崗人員要及時申報。對存在虛報、瞞報違反勞動紀律情況的單位,經核實后取消本年度內單位及主管行政工作領導、經辦人的評先、評優資格,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在校內通報。
第二章 請 假
第五條 學校請假內容包括病假、事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和工傷假等。
第六條 職工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批準后方有效;請假期滿后因故需要續假者,必須辦理續假手續。請假期滿后,各單位應督促本人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凡不按本規定辦理請假和續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者或請假后逾期不歸者,均按曠工處理。
第七條 請假期間除特殊說明外如遇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和寒暑假,均應包括在內,不能扣除計算。
第八條 病假審批程序
教職工因病需請假的,必須持校醫院或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以下統稱為醫院)的診斷證明,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請銷假審批表》,履行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休假。因公或探親等事宜在外地患病的,應及時向主管人事工作領導匯報,回校后須持縣級或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補辦請假手續。
1. 請病假20天及以內的,憑醫院證明,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
2. 請病假20天以上的,憑醫院證明,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審批。
3. 請病假需要離崗一個月及以上的,憑三級甲等及以上醫院且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審批。
4. 對請假期滿還需續假的,根據累計請假時間按本款的1至3條執行。
5. 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病愈后要求恢復工作者,憑三級甲等以上醫院且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報所在單位審核、人事處批準后上崗。
第九條 病假期間的工資津貼待遇
1. 病假不超過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及基礎職務津貼照發,崗位津貼由所在單位根據工作情況自行調配。
2. 病假超過一個月、不足兩個月的,基本工資及基礎職務津貼照發,崗位津貼扣發一個月。
3. 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六個月的,自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工作年滿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請假期間基礎職務津貼照發,崗位津貼不發。
4.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長期病假,自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請假期間校內津貼不發。
第十條 事假審批程序
因私事必須親自請假處理的,可請事假。
請事假必須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請銷假審批表》,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按本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批準后,方可休假。
1. 請假3天及以下的,由所在科室負責人審批。
2. 請假3天以上、20天以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
3. 請假20天及以上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審批。全年累計事假原則上不能超過30天。
第十一條 事假期間的工資津貼待遇
1. 20天以內的工資照發、崗位津貼由所在單位根據工作情況自行調配;超過20天的,按天計算減發基本工資,當月崗位津貼不核撥;超過30天的,停發工資和校內津貼。
2. 停發工資期間原則上不再保留其社保關系,需要保留社保關系的,須在請假申請報告中明確,但學校和個人應繳納的各項費用,由個人全額支付。
第十二條 探親假審批程序
1.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 號)規定,參加工作滿一年及以上的教職工,與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單身教職工每年可探望一次父母,已婚教職工每年可探望一次配偶、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在見習期、試用期內等未轉正定級人員不享受探親假。
2. 教職工休探親假,原則上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間。非假期期間探親,按事假辦理,須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請銷假審批表》,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后,方可休假。
第十三條 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津貼及其它待遇
1. 教職工在假期間內休探親假的,工資及津貼照發。
2. 符合國家規定可以報銷探親假路費的,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探親假審批表》,由單位分管人事的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經人事處審批后,到計劃財務處報銷。
報銷額度為:乘座火車的按合理路線硬席座位票價計算,年滿五十周歲并連續乘座火車二十四小時以上的,可報銷硬臥費用;乘輪船的按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等級艙位)票價計算;長途汽車費按實際支出計算。
3. 單身教職工探親假路費按前款規定報銷。已婚教職工按前款計算總額報銷超出本人基本工資30%部分,未超過基本工資30%的由本人自付。
第十四條 婚假的審批程序
1. 職工結婚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根據《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20天。
2. 教職工休婚假須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請銷假審批表》,由單位分管人事的領導審批并加蓋單位公章,經批準后方可休假。
第十五條 婚假期間的工資津貼待遇
婚假期間工資、津貼照常發放。
第十六條 產假的審批程序
1. 教職工休產假,須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請銷假審批表》,經所在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送校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后,報人事處備案。
2. 女職工法定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難產的(剖宮產以及產程中使用吸宮器、產鉗等非正常順產的平產手術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產假包含寒暑假、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
3.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者,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可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者,可給予42天產假。
第十七條 產假期間的工資津貼待遇
產假期間工資、津貼照常發放。
第十八條 喪假的審批程序
1.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確需教職工料理喪事的,給予喪假5天。
喪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但合計不得超過12天。
2. 教職工休喪假須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請銷假審批表》,由單位分管人事的領導審批并加蓋單位公章,經批準后方可休假。
第十九條喪假期間的工資津貼待遇
喪假期間工資、津貼照常發放。
第二十條 工傷假及其待遇
因工負傷,須治療和休養的,可給予工傷假。工傷的認定處理按照《陜西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工)傷亡處理試行規定》執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工資、津貼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第二十一條 因公臨時出國出境
我校教職員工因公臨時出國(境)三個月以內,參加國際會議、考察訪問、合作研究、講學、交流、培訓、參展等,或學生出訪交流學習,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按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負責受理辦理相關出訪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派出國出境審批程序
1. 公派出國人員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審批表》,按流程審批。回國后應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留學回國人員登記表》,經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并蓋單位公章報人事處備案。
2.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留學期滿后,應按時回國返校工作,學校一般不予延長留學期限。確需延長留學期限的,由本人在期滿三個月前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后上報人事處,辦理審批手續。學校最多批準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一年。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根據國家留學基金委規定原則上不得申請延期。
第二十三條 公派出國出境人員工資津貼待遇
1. 公派出國出境人員在批準的期限內,基本工資及基礎職務津貼照發,崗位津貼自出國出境的下月起暫停發放,年終視考核結果和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決定是否發放。
2. 超期未歸人員停發工資、津貼。超期一年的,其人事關系轉至學校人才交流中心,超期兩年及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私出國出境審批程序
1. 因私出國出境人員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需填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申請表》,按流程審批,一般應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期間。
2. 因私出國出境人員在批準的期限到期后應按時返校,及時向所在單位和人事處報告;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國的,須在假滿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審批。
第二十五條 因私出國出境人員工資津貼待遇
1. 因私出國出境人員在批準期間內基本工資照發,超期按曠工處理,停發工資、津貼。停發工資期間原則上不再保留其社保關系,需要保留社保關系的,須在請假申請報告中明確,所需各項費用由個人全額支付。超期15個工作日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2. 非假期因私出國出境的,按事假處理。
第三章 銷 假
第二十六條 請假期滿后,應及時銷假,回崗工作。
第二十七條 請假職工本人到人事處領取《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請銷假審批表》原件,向所在單位報告,主管人事工作領導在“銷假”欄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交回人事處,以便及時恢復工資津貼待遇。
第四章 曠 工
第二十八條 曠工期間停發所有工資、津貼。
第二十九條 累計曠工在30個工作日以內者,如本人能承認錯誤并做出書面檢查,可返回原單位繼續工作,但應給予批評教育或按所在單位內部規定處理,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條 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個工作日的,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校領導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外出按照《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管理工作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學校原有相關規定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關于職工探親和請假的暫行規定》(校人字〔2001〕114號)、《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關于出國(境)探親、訪友、旅游的規定》(西電人〔2004〕4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如國家頒布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